2007年7月2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调查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原来要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,因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最后获得死缓的从轻判决 花钱买刑还是宽严相济
刑事和解在争论中破冰
韩永

  个案:一个和解了结的案例
  当罗方(化名)的父母将7000元钱交到孙力(化名)及其单位领导手中的时候,他们正在将自己儿子的命运交与一项新的司法制度。
  6月19日,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。被告人罗方于去年10月中旬离职,但他保留了单位钥匙。在随后的一个月时间内,罗方多次深夜返回公司上网和拨打声讯台交友电话,话费累计达681元,同时还窃走同事孙力的摄像机和单位的打印机等价值7475元的物品。
  案发后,罗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及单位的损失,单位也出具了书面和解意见,希望法院不追究罗方法律责任。
  正式开庭前,法庭特别安排被盗物品的同事与罗方及其家属见面。面对昔日同事,罗方诚恳道歉,失声痛哭。同事表示谅解,请求法庭从轻处罚。
  综合以上因素,法官作出如下判决:罗方犯盗窃罪,拘役6个月,缓刑6个月。
  值得注意的是,“刑事和解”作为一项颇受争议的新型司法制度,首次出现在该法院的司法判决中。
  “这个案件正好与我们设定的几个条件相符。”东城法院刑一庭庭长狄启骋告诉记者。他们为适用刑事和解设定的条件包括:一、自诉案件或者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盗窃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犯罪、轻伤害犯罪、过失犯罪等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;二、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,对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,有悔罪表现,已全部或部分承担被害人合理赔偿费用,被害人要求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;三、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。
  据该案主审法官、刑一庭副庭长陈锦新介绍,该案和解的过程非常顺利。由于赔偿工作早已完成,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就成为关键,而罗方的悔罪态度非常好,对被盗同事、自己家人、原单位充满深深的愧疚,每每在和解的现场痛哭流涕,不能自已,原单位领导和同事深受触动。并且,罗方以前在单位的表现不差,与同事之间关系也很融洽,他们也希望在这个节骨眼上拉他一把。
  于是,程序在相互信任的气氛下快速流转,法庭向当事双方发放《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和解从宽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》,受害者与被告人家属签订和解协议,法院审查该协议,酌情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。
  陈锦新告诉记者,由于准备工作做得非常充分,最后实际开庭的时间还不到一个小时。

  初衷:宽严相济 节省资源 实质抚慰
  狄启骋介绍,试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,一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二是为被害人解决实际问题。
  “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处以监禁的刑罚,有时未必能收到很好的效果。”狄庭长表示,有人会对判罚表示怀疑,有人会因此增加对社会的仇恨、对被害人的仇恨,这些种子在监禁场所里埋下,会在他们重新走入社会后发芽。东城法院陈锦新法官告诉记者,罗方案如果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,罗可能会被判处一年半左右的刑罚。
  “相比之下,把他们放在社区里进行教育,一是有一个平和的氛围,二是监督主体换成了相熟的邻居、居委会人员,更容易产生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。”狄庭长说。
  催生刑事和解制度的另一动力是对被害人的实质抚慰。狄庭长介绍,东城法院的刑案执行率在京城法院中名列前茅,但仍有一半以上的案件难以执行。
  群众将胜诉却难以得到执行的情况形容为“法律白条”。很多学者认为,“法律白条”现象的存在,不但损害了司法判决的权威,而且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患,一些社会不满情绪很可能会流向制度之外,严重冲击社会秩序。
  而在实行了刑事调解制度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,2006年刑一庭共审结刑事和解案件327件,解决赔偿金额600多万元。
  朝阳区法院刑一庭法官李加曾向媒体表示:作为一审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,他们希望通过案件审理,一方面实现刑罚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功能,另一方面也使被害人得到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安抚和弥补。

  争论:
  是否“花钱买刑”
  这种当事人通过先行赔偿、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获得法院轻判的制度,并不始自于东城法院。之前,江苏、上海、广东等地的司法机关都有尝试。
  但从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第一天起,就伴随着各种争议和批评。
  一个颇有代表性的质疑是“花钱买刑”。有学者表示,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基于物质利益的一种相互妥协。
  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认为,刑事和解会导致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冲突,使得罪与刑的关系不是相适应,而是罪与刑关系的变形。“刑事和解制度试图在刑法制度之外探讨有回旋余地的纠纷解决机制,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刑法的命令性、工具性,软化了刑法的强制性。”周教授指出。
  还有批评者认为,刑罚是对犯罪人的一种社会惩罚,而并非仅仅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心理上的补偿,刑罚制度不是一种补救方式而是一种惩戒方式。并且,刑事和解很难保证,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,道歉和认罪行为是无法辨别真伪的。
  东城法院狄庭长表示,悔罪应该有外部表现,他们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行为视为悔罪的具体表现。同时,他们会对当事人的和解过程与和解协议进行监督、审核,避免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和被告人高价收买被害人的情况出现。

  能否“花钱买命”
  今年年初,广东东莞中院在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,致害人在赔付了被害人5万块钱后,最终获得死缓的从轻判决。该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,法院也因此招来“花钱买命”的舆论质疑。
 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认为,这一判决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关注,“因为以前这种和解主要适用于各种轻罪,而现在的趋势是,这种做法现在正逐步推广到一些重罪的审理中”。
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表示,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限制在轻微刑事案件中,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含义。
 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有关人士表示,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刑事和解,而那些反映对抗性矛盾的严重暴力犯罪则不能搞和解。
  有学者认为,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可能真正谅解犯罪人,而要那些严重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谅解犯罪人则很难,“除非是看在钱的份上”。
  陈光中教授则主张,“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,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就可以适用”。
  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也表示:“刑事和解制度是大势所趋,以后要逐渐适用于3年以上的案件。”

  立法:向操作层面迈进
  围绕刑事和解的争议不断,除了制度本身的因素之外,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遭人诟病的重要因素。
 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》第4条规定,“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,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”,但这只是一条司法解释。而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2条和142条虽然也分别规定了法院、检察院可以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调解,但失之于笼而统之的法律精神,没有落实为具体的法律制度,适用的说服力明显不够充分。
  于是,要求对刑事和解进行立法的建议开始渐次出现,有的学者甚至已经将其提升到操作程序。
  今年“两会”期间,全国人大代表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孙桂华提交议案,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刑事和解制度。
  她建议增加对未成年人犯罪、轻微刑事犯罪、过失犯罪的和解结案程序。对于以上犯罪,如果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、认罪悔过、自愿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被害人要求或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的,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  提交类似提案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。
  但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看来,现在立法有点操之过急。她认为,“立法需要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”,而目前有关刑事和解制度的争议尘埃未定,新制度显然需要一个更长的考察期。
  但在一些学者的积极推动下,刑事和解立法正有从一般呼吁向操作层面迈进的迹象。在陈光中教授主持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成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》第20条中,就明确将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予以规定。
  这条有可能改变刑事和解法律地位的建议,具体内容为: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的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,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,对被告人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”